liangs???發布時間:2019-07-13 15:29:05
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那么出口退稅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申報超期問題
具體而言,指納稅人由于申報逾期,導致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
建議: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于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后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申報資料不齊全問題
這類問題常見于特殊業務的退稅申報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等文件的要求,對于不同類型的出口業務,納稅人要提供不同的申報資料,比如中標機電、對外承包、出口到保稅區、代理出口等業務,就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但是,部分納稅人由于出口業務較少,而忽略了政策中對于特殊業務的申報要求,造成因申報資料不齊全,而不被稅務機關受理的后果。
建議:辦稅人員要加強出口退稅政策的學習,特別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5號公告等涉及申報要求的公告,一定要在開展業務之前,就先認真了解公告對于申報資料的要求,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注意及時收集出口退稅申報要提交的單證,避免因申報資料不齊全而造成申報不成功。
申報數據錄入錯誤
據統計,納稅人申報資料經審核被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的情形中,約有一半是由于納稅人錄入數據錯誤造成的,常見的錯誤有:發票金額錄錯、報關單離岸價格錄錯、商品代碼錄錯。部分企業甚至存在同一錯誤經稅務機關告知后反復出現的情形,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企業的退稅速度。
建議:出口企業要重視申報數據的錄入質量,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崗對申報數據進行復核,提高數據質量。
忽視前期管理,造成“退稅周期”漫長
辦稅服務廳的日常工作中,時常會遇到部分納稅人在不能順利辦理退稅申報時情緒急躁,反映“退稅周期漫長”。大數據分析發現,實際上,在企業整個退稅過程中,在稅務機關花費的時間占比很小。
建議:出口企業要重視出口退稅申報前期的管理,建立出口退稅完整周期的監控體系。從貨物出口開始,就加強對各種原始單證收集、流轉的管理。例如,業務部門組織貨物報關出口后,要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在海關的系統中搜集報關單數據信息;財務部門也要及時督促業務部門向國內貨源供應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發票后及時認證,這樣才能切實縮短“退稅周期”。
不能申請出口退稅的情況列舉
1、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4、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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